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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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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判断搬迁是否符合“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可结合其与政府进行土地置换后,该土地的用途来进行考虑。

如果该地块下一步将规划建成公园、政府办公楼、图书馆、商业街、市民广场、绿地等公用设施,或者建设安居房、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等,可以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前提是企业应该取得规划部门的书面证明。

如果后续政府将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企业建设商业楼盘,则应视为商业性搬迁,不能适用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性搬迁税收处理

政策搬迁课件学习政策性拆迁补偿涉税处理及筹划分析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新购置资产如何扣除?

C市具有丰富的有色金属资源,甲企业是该行业国有骨干企业,拥有矿山、冶炼技术、生产线等完整的产业链条。2006年,我公司由甲企业与C市乙企业合资成立,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我公司原厂址设在C市K区。2016年10月,为满足项目产量需要,同时也为了优化C市产业布局,推动C市工作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仅是口头要求,C市政府没有下发正式搬迁文件或公告),我公司需要将工厂整体迁移至C市经济开发区某有色金属产业园区。

为此,我公司与C市K区政府签订产能置换协议。K区政府一次性向我公司支付补偿金10亿元,作为我公司在K区现有冶炼生产线所占土地、建筑物和附着物等资产的补偿,并用于新项目的建设。待我公司迁移完毕,须将K区现有生产线所占土地、建筑物和附着物等资产移交K区政策处置。

请问,我公司厂址的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迁移,能否适用相关税收优惠?

——A有色金属公司税务总监 钱先生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城市基于老旧城区改造、优化城市布局和保护生态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要求企业搬迁的情况屡见不鲜。A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税务总监钱先生提出的问题,很有代表性。综合专家的意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界定A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搬迁,是否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享受政策性搬迁优惠,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如果企业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不过,企业欲适用延期缴纳税款优惠,须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职律师王维顺介绍,根据40号公告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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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搬迁的主要目的是“满足项目产量需要”


对应上述条件不难发现,A公司的搬迁并不属于前面几种情况,若想适用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就须考虑其搬迁是否满足“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方面,只有少数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列举,并规定了兜底条款。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邬锦梅介绍,“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在许多法律中均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列举了“公共利益”范围。

  

邬锦梅分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来看,“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共性质,体现社会发展的整体性要求和强国富民的目标,且是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主要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全、增加就业、增加税收、促进科教、文物保护等方面内容。

  

邬锦梅认为,参考上述规定,A公司的搬迁,虽然也有优化产业布局的公共利益考虑,但主要目的是“满足项目产量需要”,属于满足特定部分人群利益,不能界定为政策性搬迁。王维顺认为,40号公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完全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表述。从法律条文看,A公司的搬迁行为,并不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适用情形。  


在征管层面,可以结合土地置换后的用途综合分析


在税收征管实践方面,A公司的搬迁行为也无法适用“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政策。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冬生分析,40号公告第三条明确,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的搬迁。从提问情况看,A公司搬迁的主要原因,是“为满足项目产量需要,同时也为了优化产业布局”,不是政府主导下的搬迁。换句话说,搬迁可能产生“推动C市工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附加效果,但不是A公司进行搬迁的主要动力。同时,40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证明材料,第一项就是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而该案例中,该地区政府并未下发正式的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所以,A公司不能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即不能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关专家表示,企业在判断搬迁是否符合“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可结合其与政府进行土地置换后,该土地的用途来进行考虑。如果该地块下一步将规划建成公园、政府办公楼、图书馆、商业街、市民广场、绿地等公用设施,或者建设安居房、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等,可以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前提是企业应该取得规划部门的书面证明。如果后续政府将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企业建设商业楼盘,则应视为商业性搬迁,不能适用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补偿标准方面,在一定时期内,某个地块的市场价格有一个大致区间,如果政府置换企业地块后用于公益事业,对企业的补偿标准一般低于市场价格标准;如果政府置换土地用于商业化开发,一般补偿标准会略高于市场价格。

  

有关专家提醒,若企业无法判断能否适用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可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当地市政规划部门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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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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